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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条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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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条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 法》对于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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