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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是对所有部分所有权的共享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房地产服务的权利的行政机关...
业主的权利包括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参加业主大会等。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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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 (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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