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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可以归类为人身权?

2024-11-24
一、生育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婚妇女有权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这是她们的人身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育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少数民族也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同样由上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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