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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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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再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020元;助娩产每人次2020元;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流产每人次600元。3、手术费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放置宫内节育环45元;取出宫内节育环65元;取残环、嵌顿环85元;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内)450元;药物流产200元;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输精管接扎术500元;输卵管吻合术4500元;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没有规定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权转让。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的依据在于中国的民法立法精神。虽然理论届不断有学者提出,应允许著作权的人身权进行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著作权转让双方,还是司法界,均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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