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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
四、奖励条件 (一)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完备、流转关系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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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既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体力、智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能做到教养子女的义务。 3、没有患有医学上鉴定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这种疾病一般指精神疾病或有传染性的疾病。 4、夫妻双方都同意共同收养孩子,且双方周岁都已年满30。 5、若男性无配偶想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最少要相差四八周岁。 6、若是要收养三代内同辈的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相关条例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有共同的祖先且在三代以内。 7、若被收养人为孤儿、残疾儿童或育幼院等福利机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对于你的小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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