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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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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竞争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争禁止和约定竞争禁止。法定竞争禁止由法律明确规定,竞争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争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中国采用这种分类方法2、竞争禁止可分为同行竞争禁止和兼职竞争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似的竞争行为的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与权利人营业相似的竞争行为。竞争禁止义务人兼任与权利人权利有关的公司。企业无限责任股东和合作事业的合作伙伴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3、竞争禁止分为广义竞争禁止和狭义竞争禁止。广义竞争禁止的义务主体是禁止非权利人以外的人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这个专用权本身是法律强制规范的,不属于竞争禁止范围)狭义的竞争禁止是限制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对象的竞争行为。4、竞争禁止分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竞争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禁止。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竞业禁止关系一般建立在现有的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者根据法律或者与员工签订协议,要求员工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般民事合同的竞争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更多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人员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竞争的活动,保护权利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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