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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并且无法订立其他类型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公证遗嘱。若危急情况解除的话,订立口头遗嘱的遗嘱人没有去世时,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订立口头遗嘱时,需要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与继承关系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口头遗嘱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口头遗嘱是在出现危急情况下作出的; 2、作出口头遗嘱时现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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