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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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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事实经过: 专利权人,民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称A方) 民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称B方) 民营咨询服务型企业,(以下称C方) 案例:A方认为:B方生产的产品所实施的工艺方法是仿效A方专利申请公告后的专利技术,至此前与B,C方未有过任何联系,称B方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专利技术信息,侵犯了A方的专利权,而且该产品已大量投放市场销售,为此状告B方,通过法律程序仲裁这一侵权案,要求B方立即仃止该产品生产、销售,对已投放市场形成销售的产品以及由于B方的仿冒行为造成A方的市场销售损失,赔偿A方30万元经济损失费。此外,C方在未经A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商业牟利形式将A方的专利技术资料擅自转让给B方并收取费用,致使B方掌握了该专利技术,应负有连带责任,要求赔偿5万元。 B方认为:确认在该产品的制造工艺上有部分是参照A方的专利技术,但又在此基础上作了改进,扩展了新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性能。并且认为A方的专利资料是由C方提供的,直接的责任人应该是C方,与B方无关。因为该专利资料是C方以300元资料费转让给B方,专利资料文本也未注明不得仿冒字样,并称C方是专业、合法的科技咨询服务单位,为此B方获取相关的技术资料途径是合法的。A方提出的侵权行为应由C方承担法律责任。 C方认为:C方是通过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科技咨询服务单位,并自建网站(有备案、注册)发布有关专利文摘供求信息,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及相关官方部门,官方网站有提供免费的专利文摘资料下载(打包的汇编资料收取工本费)。应B方的需求,C方从官方渠道和自备的信息库检索、收集到相关的专利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共约有100余条不同内容的文摘资料,提供给B方,收取300元的资料费。以光盘形式提供,在光盘及文本内容中确未注明不得仿冒等类似字样,事后没有参与B方获取专利信息后的一切活动。C方称:专利技术是以“技术的充分公开换取法律保护”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至于向B方收取费用仅是低廉的咨询服务费,不存在技术转让之说,因此C方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不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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