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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纠纷管辖了怎么办?

2021-12-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第一个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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