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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
债权转让后,如果新的债权人需要起诉债务人,应遵循以下管辖原则: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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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消除原法律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新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对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地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如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第一个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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