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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的法律规定表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以出租、转让等方式刘传给第三方经营,但是在流转的过程中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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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和支撑体系仍不完善,各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不够,导致不规范流转的现象较普遍,引发纠纷。二是流转市场没有建立,土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与配置。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违规使用和破坏地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生产的稳定,流转纠纷和矛盾已经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四、奖励条件 (一)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完备、流转关系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已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县农村工作局)进行备案,并按照合同要求全额支付流转费用。 (四)发展“果蔬、糖蔗、铁皮石斛、畜牧”等特色产业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流转后常年进行种植养殖。(五)本奖励办法出台后新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奖励扶持标准 (一)土地流转后发展果蔬产业按如下奖励: 1.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100亩到250亩(含250亩),每年每亩奖励2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2.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250亩到500亩(含50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3.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二)当年土地流转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用于新种植糖蔗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土地流转后发展铁皮石斛按如下奖励:1.集中流转50亩—150亩(含15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2.集中流转150亩以上,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四)土地流转后发展养殖业按如下奖励:1.集中流转30亩——100亩(含10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2.集中流转100亩以上,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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