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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转包行为如下: (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的; (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工程分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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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依法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的行为。总承包商不退出承包关系,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只要分包不是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法律允许的,分包行为被法律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包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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