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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减少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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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有些债务主体变更方面,即借款人是张三,用款人是李四,信用社为了保全资产,可能采取将贷款变在李四的名下,保证人怎么处理,如果信用社在变更时保证人愿意继续保证,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保证人以张三经济情况比李四好,给李四担保会给他增加担保风险,不愿意提供担保,保证人说的也有道理,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信用社应该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借款人和用款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对待,在起诉时,不要忘记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之一,这样,可以降低起诉的风险。 二是变更贷款期限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种做法A、转贷,转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俗的讲就是将贷款转一下,有清息转本的,有本息一起转的;转贷是对到期贷款的转;B、贷款期限的延长,对到期贷款在到期之前延长贷款期限,统一的做法是办理一套新的贷款手续,利用新合同替代原来的合同;C、借新还旧,重新办理一笔贷款,用新贷款收掉旧的贷款D、对贷款进行催收或者让借款人做还款计划。
变更主合同时,担保合同需要一并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
变更主合同的,如果是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该变更对保证人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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