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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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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具备下列条件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第一,履行义务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五)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如果合理期限内后给付义务人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先给付义务人有笭尝蒂妒郦德垫泉叮沪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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