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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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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 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需要对此问题谨慎对待。那么怎么认定民间借贷支付中的现金交易,民间借贷现金交易是怎样的?
在私人贷款中,出借人应对大量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八条规定的高度复盖性标准。借款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中注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人民法院应综合交付证明书、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认定是否有借款关系,不能简单地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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