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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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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5)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4、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将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调整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从四个方面出台了15项新措施。在完善事故审查程序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审查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和路外事故认定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实现了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投诉渠道的全覆盖。第二,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的便利,在原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申请复核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第三,在事故责任审查过程中,增加了可以设立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了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的参与,提高了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审查的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后,将受理情况和审查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费用除外。二、需要事故检查、鉴定的,规定检查,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非法收费和联系牟利。四、除依法扣留车辆外,给予事故当事人联系救援单位拖车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不能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安全时,交警才能通知有资质的救援单位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规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的撤离效率,防止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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