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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

2021-11-11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将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调整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从四个方面出台了15项新措施。在完善事故审查程序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审查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和路外事故认定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实现了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投诉渠道的全覆盖。第二,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的便利,在原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申请复核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第三,在事故责任审查过程中,增加了可以设立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了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的参与,提高了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审查的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后,将受理情况和审查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费用除外。二、需要事故检查、鉴定的,规定检查,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非法收费和联系牟利。四、除依法扣留车辆外,给予事故当事人联系救援单位拖车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不能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安全时,交警才能通知有资质的救援单位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规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的撤离效率,防止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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