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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那么法院无管辖权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
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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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商标局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未按照要求申请办理商标相关事务的,商标局将一概不予受理这些就是商标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希望你能明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除不予受理外,分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如要提起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可向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立案法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仍坚持起诉的,或者为了快速立案,在立案阶段,向立案法官隐瞒被告的住所情况,又或者原告在起诉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及居住地又坚持立案的。根据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人民法院在初步审查后应予立案。 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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