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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受理,需要给不予受理的裁定吗?

2022-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如要提起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可向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立案法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仍坚持起诉的,或者为了快速立案,在立案阶段,向立案法官隐瞒被告的住所情况,又或者原告在起诉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及居住地又坚持立案的。根据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人民法院在初步审查后应予立案。 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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