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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损毁绿地,包括砍伐、损害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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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游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街旁绿地等;(二)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三)风景林地,指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四)道路绿地,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包括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六)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七)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控制区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审查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进行补植更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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