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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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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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