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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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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对已经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也与以文件规定的。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武警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的。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文件《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条例》主要针对现役退休干部和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也对已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给予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第十五条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金额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金额计算。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兑现办法。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无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之和不足以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购(建)房标准补足。
如果你是在部队因公伤残7级,已经通役的伤残军人,是没有住房补贴的。 一到六级的伤残军人有住房补贴。 但是,如果你退役后住房和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地方的补助和经济适用房。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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