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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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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文件《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条例》主要针对现役退休干部和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也对已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给予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第十五条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金额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金额计算。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兑现办法。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无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之和不足以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购(建)房标准补足。
如果你是在部队因公伤残7级,已经通役的伤残军人,是没有住房补贴的。 一到六级的伤残军人有住房补贴。 但是,如果你退役后住房和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地方的补助和经济适用房。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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