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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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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退休军人是将其未缴费参保的参军期间作为其视同缴费年限对待,该信息依据参军期间的档案记录入当事人的参保缴费信息中,同其他人员一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注意该“参保缴费年限”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补助政策。至于说养老金金额,因为涉及因素过多,没有办法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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