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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没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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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受时开始算.仲裁时有一个调解过程,可以在调解过程中争取最大的利益.尽量争取,若调解能实现你的目的,或对方开出的条件与你的要求相差不大,你都可以接受.应该继续仲裁.因为没有调解书也没有和解协议,口头上说的都是不算数的.到时没有钱来时间又过了.仲裁都不可能了,这样起诉也就不可能.基本上就成了死案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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