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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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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1、房子产品购销合同正本及补充合同正本。 2、商住楼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正本。 3、房子的工程测量测绘工程问卷调查表及分层次单户平面设计图正本。 4、完税凭证(房产契税交款书) 5、已经结婚的购房者: ①彼此身份证件影印件(正常情况下需校检正本); ②婚姻证明影印件(带正本校检); ③彼此任何一方不可以在场申请办理,则需给予人名章,若授权委托第三方代办公司则需与此同时给予夫妇彼此人名章。 6、单身的购房者(务必自己在场,不能代办公司): ①身份证件影印件(带正本校检); ②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影印件(带正本校检); ③单身申明具结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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