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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发现该案应由另外的单位承办,要办理“移交”还是“移送”?

2022-10-19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综上所述,两者区别: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办案时发现该案应由另外的单位承办,办理移交。扩展资料: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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