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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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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
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与一般的民事担保行为相比,这是票据保证的特殊规定。因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作为“一般保证”,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并经过法定程序,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才能向保证人追偿。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要求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是票据上的连带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对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保证人只能向持票人支付全部票据金额。支付后,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要票据权利。 票据的持票人为防止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予以保全: (1〉提示票据,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其效力在于:对票据债权人来说,可以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对债务人来说,则要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 (2)中断时效,即持票人为防止其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消失,保全其付款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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