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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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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获得法律保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和使用。那么,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呢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法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此情况下,如果持续性使用驰名商标,将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相应侵权民事责任。 2.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的识别功能,使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可将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将更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但是,实践中,大多数驰名商标权利人对通过域名保护驰名商标并未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大量的驰名商标被恶意注册为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因此,法律在互联网上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禁止为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使用。通过对很多案例的总结可以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企业不应忽视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的保护。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驰名商标注册,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企业产品名称、广告标语等及时注册为域名,这样,他人就无法获得同样内容的域名注册。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对于他人为商业目的恶意将本企业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违法行为,企业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此时,驰名商标成为申请注销侵权域名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品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注册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须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而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情形,就不能主张权利;如果该驰名商标已经注册,那么其最终获得的保护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假如“同仁堂”这一驰名商标没有注册,那么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非药品上。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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