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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
一、封存病历 患者有封存病历的权利,对危及生命的患者一般在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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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输血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过程中,因为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检查等存在缺陷,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与症状未给予及时处理,致使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而产生的医患纠纷。输血医疗纠纷也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输血中违反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构成输血医疗纠纷的过失行为包括: 1、异型输血过失行为。包括依患者陈述而未作血型检查导致血型错误;违反血型检查常规,致使检查错误(但急诊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免);违反采集与送检受血者血样时的查对义务,致使血样错误而检查错误;违反发血时查对义务致使取血血型错误;违反输血时查对义务致使受血者错误或血型错误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输血不良反应。包括交叉配血不合时或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接收多次输血者,未依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导致输血过敏等反应;输血前后未按规定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血过程违反先慢后快并据患者病情和年龄确定输注速度的技术要求,导致急性肺水肿等并发症;违反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规定,导致输血不良后果;使用超过保存期的陈旧血液,导致心津失常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输血不良反应抢救过失行为。包括输血时擅离职守或疏于观察受血者的反应,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报告和积极抢救。输血者应首先减慢或停止输血(疑为溶血性或污染性输血反应的,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其后才通知报告相关人员处理抢救。抢救不及时或恰当的,医方应承担相应医疗事故责任。应注意,医方无过错的输血意外、并发症及输血感染,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可以成立输血医疗纠纷。 4、输血污染过失行为。包括对血站供血的包装未审查或核查后查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要求而不拒收;违反血液入库核对验收义务或贮存技术要求,致使入库血液不合格或变质;违反发血核查义务或依法不得发出而发出;血液发出后未用又退回使用;不具备检测条件违法临时采血使用;临时采血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致使所采的血被污染;违反输血器洗涤操作规程和洗济质量标准,输血器被污染等,导致输血污染,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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