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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执行机构主要是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2、《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
公司的执行机构主要是董事会。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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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执行机构主要是董事会。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应该有以下组织机构: 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经理,财务部,包括:会计,结算,出纳,记账,销售部包括:经理,主管,业务员,推广,市场策划,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经理,采购部,采购经理,采购员,文员,计划物流部,包括司机,搬运,仓管员,记账员,还有综合管理部,后勤部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的主要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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