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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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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及发起人近一年度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拟筹建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8、公司章程(草案); 9、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10、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仅是证券公司,其他任何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了合适的时机后都可以归公司使用。其实国家也是要通过对注册资本的限制,表明创办证券公司的人最起码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证券公司在完成了相关的注册手续之后,注册资金会划入到公司的基本账户当中,平日里可以正常的支取使用。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三)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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