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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追查,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研究和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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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市看守所、监狱服刑的籍罪犯需回在本市的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和市监狱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监狱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和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立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受指定的看守所、监狱应当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相关工作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备配备。区县司法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司法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办理接收或者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谈话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
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应当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批准同意的,还应书面告知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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