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收监以及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核实居住地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及时回复。
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通知书》当日送达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对于公开审理的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在宣判当日派员到庭参加旁听。
本细则有关时限的规定提到的“日”,除明确指工作日的以外,均含法定节假日。本细则有关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材料的送达方式,除作了专门规定的以外,送达机关可先行传真,随后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派员、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予以送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1人已浏览
857人已浏览
971人已浏览
8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