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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委审批 1、境外设立公司基本概况 ①公司名称 ②设立方式 ③注册资金 ④经营范围 ⑤注册地址注:以香港为例:提供注册证、登记证 2、投资方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 ②法定代表人 ③企业性质 ④经营范围 ⑤注册地址 ⑥注册资金 ⑦财务状况(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注:自贸区企业不需要财务报表 3、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4、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 5、投资资金来源 6、投资具体内容 ①项目简况 ②项目意义 7、境外投资材料 ①《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②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③境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并购协议(新设境外公司不需要); ⑤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发改委审批 三、外汇管理局审批一般我们负责商委和发改委的审批。境外投资新规办理周期一般在15个工作日。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的过程中,人才的国际性流动日趋频繁。中国企业一方面要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管理能力的高端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将我国本土的优秀人才派出去,让他们将中国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融入海外公司。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跨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国际派遣安排下,出于延续外派雇员在本国缴纳社会保险、维持派遣国必要家庭开支、规避汇率风险等种种原因,国际派遣人员的工资有时会在派遣国和派驻国各发放一部分。在这样的薪资发放安排下,常常会有企业误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该和工资的实际发放地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工资在哪里发,个人所得税就在哪里缴。然而,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而且伴随这种误解而来的往往是税务合规性的重大隐患。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会按照所得来源地征税。就我国的税法规定而言,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通常是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发生地的原则判定的,而并非按照所得的实际支付地来判定。一般而言,所得来源国拥有该项所得的优先征税权。 然而鉴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税,中国企业的外派员工应该特别关注年度终了后回国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要求。同时,中国企业的外派员工在派驻国缴纳了税款后,还应注意保留派驻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以便在进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未按我国和派驻国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既有可能面临因违规而被追缴税款、征税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也有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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