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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承担的税费依据

2022-08-12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的过程中,人才的国际性流动日趋频繁。中国企业一方面要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管理能力的高端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将我国本土的优秀人才派出去,让他们将中国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融入海外公司。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跨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国际派遣安排下,出于延续外派雇员在本国缴纳社会保险、维持派遣国必要家庭开支、规避汇率风险等种种原因,国际派遣人员的工资有时会在派遣国和派驻国各发放一部分。在这样的薪资发放安排下,常常会有企业误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该和工资的实际发放地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工资在哪里发,个人所得税就在哪里缴。然而,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而且伴随这种误解而来的往往是税务合规性的重大隐患。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会按照所得来源地征税。就我国的税法规定而言,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通常是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发生地的原则判定的,而并非按照所得的实际支付地来判定。一般而言,所得来源国拥有该项所得的优先征税权。 然而鉴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税,中国企业的外派员工应该特别关注年度终了后回国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要求。同时,中国企业的外派员工在派驻国缴纳了税款后,还应注意保留派驻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以便在进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未按我国和派驻国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既有可能面临因违规而被追缴税款、征税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也有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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