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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50万元的;(三)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60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至于缓刑,如果没有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传销赃款可以退还,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领导提起诉讼。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款。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骗、胁迫而加入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中及时返还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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