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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
总的来说,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除了在分则中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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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
什么是犯罪?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大特征:社会危害性从行为与社会的关系说明犯罪的特征,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说明犯罪的特征,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形式特征;应受刑罚性从行为与国家反应方式的关系说明犯罪的特征,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特性。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三个方面。 1、客观危害 从客观危害来看,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客观结果是病人的死亡,是一种因非自然原因而丧失生命。这样的结果是否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病人是希望离开这个痛苦的世界而到另一个“极乐世界”去的。它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的杀人行为——剥夺尚希望好好的生活在“此岸世界”的人的生命。这是病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对病人没有危害。 2、人身危险性 从人身危险性来看,“再犯可能”和“初犯可能”的机率都是极小的。因为首先要有一个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病人存在,而且要有病人的授权,实施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大大制约了“再犯可能”和“初犯可能”。刑罚就是避免再犯和预防初犯的。对那些便于实施的犯罪,若不追究,那么下一个受害者随时随地可能是我们自己,因此社会公众便普遍处于诚惶诚恐的状态,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维系,生产生活将不能正常进行,所以必须给予刑罚。而实施安乐死不会造成这样的影响,因为那些要用顽强的意志咬紧牙关与病魔斗争到底的人们是不必担心别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而社会上其他健康的人更不用担心有人对他们实施“安乐死”。 3、主观恶性 如果仅仅在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即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罪过”的层面上理解,那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无疑可以适用于“犯罪故意”的判断标准——请听法官一本正经、振振有词地宣判:“被告人,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被告人某甲是故意犯罪……”这仅仅是从外在表现上做出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我们必须在主观恶性的内在本质的层面上去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也就是要分析,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性”。 恶性是与满足欲望的方式以及对其的评价紧密联系的。那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有什么欲望呢?如前所述,是满足病人自愿以放弃生命来摆脱痛苦的要求的欲望。之所以有这一欲望,是因为人皆有“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是出于对病人病痛之惨象的深切同情,如果不满足病人的要求,对病人将是最大的恶。可见,这种欲望是在人本性中的基本感情(“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支配下的欲望,而非一种欲望支配、派生出的另一种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欲望的来源是“善”的,而非“恶”的(而柏拉图认为欲望本身无所谓善恶)。那么该欲望的满足方式呢?孤立的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当然是极大的恶。但当满足欲望的方式是对方自愿的选择、安排而非行为人自己的选择的时候,它的恶性便减少了很多。而使它完全不具有恶性的关键在于,这种方式是经医生确认的摆脱痛苦的唯一的途径。“没有什么人会随便讨论死亡”,病人和行为人都是在确实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选择安乐死的。生命是如此的美好,如果有既能维持病人的生命,又能使病人摆脱病痛的方式,病人还会选择死亡吗?——除非是被他人所迫的。同样,行为人当初还会接受授权吗?——除非是他别有用心。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方面,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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