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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买房,分手之后房屋应当属于男方所有。因为恋爱期间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买的房子自然归男方所有。如果女...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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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分手要钱的情况涉及很多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分手要钱的情况要区别对待,有无或关系。有同居关系的按同居析产关系处理,有借贷关系的,按一般借贷关系处理。那么,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按照者的共同债务、债权对待,但并没有对何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按照法律精神,只有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债务就都是共同债务,而是指只有为共同生产、生活目的所必需形成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同居者之间对外担保在二人分手后发生纠纷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人们对保证的法律认识并不完全。从法律层面上讲,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7条第2款)。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上述先诉抗辩权。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都依法享有对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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