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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盖章《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单位盖章《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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