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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
人民法院、机构对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仲裁,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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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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