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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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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时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书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复印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所有案件和证据,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和答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当时人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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