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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离婚案件的存在是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前提。但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规定,人身安...
反家暴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如何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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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少的家暴受害方并没有的诉求,受害方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希望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和执行来制止暴力、警示和威慑加害人,甚至有些并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以往,离婚案件的存在是下达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前提。但考虑到上述这方面的情况,也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出台以后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这样使得受害人尽管不办理离婚诉讼,也可以生活在没有家庭暴力的家庭当中。
申请人以书面的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至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即可。申请书中需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自己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记入笔录。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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