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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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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分别有下列两种情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做准备工作; 3、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 4、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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