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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1、伤残评估应以伤后治疗效果为基础。对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评价依据的,评价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结进行综合评价。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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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5、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9、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在诉讼中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残的鉴定,该鉴定结果是赔偿的依据。 1、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 2、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3、可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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