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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除依照本条例获得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仲裁案件受理费。...
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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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机构负责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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