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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的条件即我国存在未决羁押的滥用问题,未决羁押的功能在实践中被异化,往往工具化为获取自白和预支刑罚的手段。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未决羁押的附庸化,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以明确条文规定和规制未决羁押,未决羁押并没有独立成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下刑事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未决羁押制度工具化倾向给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提供了时间。
1、办案的单位没有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认真执行,导致进度过慢,影响到了羁押的期限; 2、办案单位对于犯罪嫌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质疑的时候,没有及时跟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没有认真确认过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就办案; 3、办案单位与负责羁押的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做好及时的交接工作,导致交接出现了暂停的情况,从而影响到羁押期限。这里只说了几个常见的超期羁押的情形,还有一些情况是没有说到的,需要大家自己去了解了。羁押作为配合办案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是为了案件能够快速调查清楚,但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随意受到侵害,即使是公安机关也不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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