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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的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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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1.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有三种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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