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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一、什么叫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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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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