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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休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四)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6级残疾;(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为5-6级残疾。如果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这要根据当地政策而定,当地经济发展好优抚安置工作就到位。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限定“士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哪里来回哪里去”,乡村青年参军退役后仍回乡村,按政策限定:“乡村青年入伍,仍然保留承包土地,在部队服役十年以上或三级以上的退伍士官,当地政府可根据个人要求予以安置工作或实行货币安置办法予以安置。”若是服义务期满的士兵,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只有回乡务农或自谋职业,可向政府申请一些补贴金,有计划地发展种养殖业或是开办小型公司与实体,当地政府是有优惠政策的,具体细节可向民政部门询问。在征兵工作开展前政府有答允予以安置的,服役期满退役后由政府履行答允予以安置。如果当地经济发展不好,可能退役后就不能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限定予以安置工作,只能予以你实行货币安置的办法安置。你可看看政府征兵工作宣传的政策或是《征兵命令》是怎样限定的,它有什么优惠政策和答允,如果有答允由政府予以安置工作单位,退役回去后政府就根据政策限定予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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