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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尼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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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综上所述,征地涉及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方面,四川省也有不少文件,根据四川农村土地赔偿标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十倍支付土地补偿费。而安置费则按照六倍的标准执行,像青苗费则要通过有关机构的评估,按照实际的市场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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